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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碧桂园职业学院考试考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时间:2019-03-05 来源: 作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考试及考务工作

考试分考查和考试两种形式。考试由教学科研事务部组织,考查由教研室组织。

考务工作包含命题,试卷印刷与保管,考场布置,考试监考,阅卷评分,试题分析,成绩录入等环节。

第二条  考试、考查课程的界定

课程的考核形式,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订时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课程特点决定,不能随意变更。

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统考的公共文化课程(如计算机文化基础、英语等级考试和思政课等),按照文件及有关通知精神组织考试。

专业(含专业基础)核心课程为考试课程。其中技能性强的核心课程,除理论考试外,还必须进行技能考试,并可作为一门课程单独计算成绩。

属于专业支撑性(或辅助性)课程及选修课程,一般定为考查课。

对部分实操教学内容较多的非核心专业课程,技能考核成绩纳入学生课程总成绩的评定,占该课程总成绩的一定比例。

考试或考查课考核方式的选择,可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的性质和特点向教研室提出,经审批后报教学科研事务部。通常可选择的考核方式有:闭卷笔试、开卷笔试、技能操作、作品设计、小论文调查报告等等。

第三条  教师的义务

任课教师的课程教学工作中包含了考前培训、命题、监考、阅卷、成绩录入和相关资料撰写与整理等工作,是任课教师的基本义务,所有教学人员都有责任参与上述工作。

第二章  组织工作

第四条  考务工作在学院领导下,由教学科研事务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五条  教学科研事务部于考试周前向全院发出“关于作好复习考试工作的通知”,对考试考务工作进行统一安排,提出明确要求,编写并发放《考务手册》,使学生和监考、巡考人员分别明确考场规则和各自的职责。凡被安排考务工作的教职工均应按时到岗,因故经批准离校应有人顶岗。

第六条  考试科目的考场一般按教学班组织。由教学科研事务部统一组织编排《考试日程安排表》并落实考场和监考人员。教学科研事务部于考试周前正式公布《考试日程安排表》,提前向教师、学生公布考试时间、地点。

考查课的考核可根据课程特点进行。笔试可在第18周随堂进行,也可在18周通过对学生单独考核或小组考核的形式考核学生的操作能力,也可通过写调查报告、小论文、小设计、答辩等形式进行。

第七条  考试科每间考坊配备两名监考人员,监考教师应在考前15分钟安排考生按指定座位就座(座位之间应有1-2座位的间隔,并且前后对齐不得交叉,原则上按教室座位纵行1、3、5、7、9座位编排),学生在考试中不得变动座位。

每场考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若超过120分钟应事先通知教学科研事务部备案。教研室要指定1名考试课程的骨干教师为该课程的主考,负责对试题的审查,处理考试过程中试卷问题。考查笔试时间为90分钟,由任课教师监考。技能考试的监考安排和学生考试时间安排表,由教学部门负责确定相关安排。

第八条  学院有关部门应保证考场环境整洁、设施完好,并停止影响考试的各项活动。

第三章  命题

第九条  笔试命题必须符合课程教学标准的要求,题量、覆盖面、难度、区分度适当,既要重视考核学生对基本概念、基本理论的掌握程度,又要注意考核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一)笔试考试命题的要求是:

1.以课程教学标准为依据,结合专业特点、课程教学目标和教材命题。

2.题量适度,覆盖全面,重点突出,题型、文字、标点符号规范。一般要求基本题占60%、稍难题约占20%、高难题约占20%。

3.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命题,并将纸质试卷连同电子版一同上交教学部门审核,同时办理试卷的移交手续。

技能考核必须围绕核心课程的核心技能、岗位群的技能要求和国家职业资格技能考核标准命题,如已建立职业技能考核试题库的,从试题库中抽取试题。

(二)理论考试试卷的格式和题型

1.命题的格式

页面设置用Word文档排版:

页面:A4、纵排;

页边距:上、下、左、右,均为 2 厘米;

分栏:一栏;

字体:宋体;

字号:标题用三号(黑体),其他部分用五号(英语类试卷用小四);

行距:固定值26;

字间距:标准;

页码:试卷超过一张纸的,应当在页面底端居中(页脚)添加页码;

题号:大题号用“一、二、”等编号,小题目用“1、”等编号,选择题中的答案选项用“A、B、C、D”等4个编号。

其他:答卷中每一题都应当留出足够的空位用于答题;应在大题号或题目后注明每题分值和总分值,如“一、名词解释 (共 20 分,每小题4分)”。

    2.参考试题题型和题量 (以时间为120分钟的闭卷笔试为例)

 

题  号

合计

题  型

填空题

多项选择题

单项选择题

判断改错题

简答题

论述题(计算题)

6(种)

题  数

20个空

5小题

20小题

10小题

4小题

2小题

60(小题)

每小题  分值

1

2

1

2

4

7

小计分数

20

10

20

20

16

14

100

第十条  每门考试课程应由任课教师(有条件的可实行教考分离)完成不少于两套等质、等量且不雷同的试卷,分别作为考试卷和补考卷(由教学部门领导随机抽取其中一套作为考试卷)。由教研室主任或专业负责人审核、签字,符合要求的试卷在规定的时间内交教学科研事务部。

第十一条  试卷一经确定,考前即为学校密件,须按照文件保密工作的规定,对试卷的印刷、装订、封装、保管、传递等环节进行管理,尽量减少中间环节,以防泄密。考后作为教学文件归档。

第四章  考场布置

第十二条  理论考试考场布置

1.教学科研事务部公布教学单位考场地点和考试日程后,由各教学单位进行考坊布置,包括打扫试室卫生,摆放试室桌椅,粘贴标号。

2.实行单人单桌考试,每个试室原则上不超过40人。

3.每个试室要在显眼的位置贴上该试室的考试日程安排表和考场纪律。

4.所有考场布置必须在考试前一天完成。必要时在试室准备工作完毕后贴上封条。

第十三条  技能考试考场准备

技能考试一般是在实验(实训)室进行,由教研室主任或专业负责人组织任课教师、实验室教学人员在考试前一天做好实验(实训)室的考前准备工作。

技能考试的实验(实训)考前准备包括:

1.检查设备、设施,做好仪器的调试,保证各种仪器设备设施的正常。

2.备好技能考试使用的标本、模型、工具、计时器、原料、试剂和其他相关物品。

3.准备好学生考试的试题、评分标准、考生名册及记分表。

第五章  考场规则

第十四条  考生必须遵守考场规则,服从监考人员安排,保持考场安静,维护考场秩序。

第十五条  考生必须持规定的证件(身份证、学生证或其他有效证件)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并按监考人员要求入座候考。凡遗失证件者须由主任导师或学生导师开具书面证明。迟到15分钟以上者取消本次考试资格。

第十六条  考生进入考场后,必须关闭手机等通信工具。除必要的文具外,应自觉地将座位上的书、本、纸、手机等与考试无关的东西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地方。

考场应保持严肃、安静。考场内不准喧哗。

第十七条  考试开始后,考生应在试卷指定位置写好班级、姓名、学号等;考生不得擅自离场,如有特殊原因必须离开考场,须经监考人员同意,并且应有监考人员陪同。考试开始30分钟后方可交卷退场,但不得将试卷、答题纸及草稿纸带离考场,也不能重返考场。

第十八条  在考试过程中,考生不得擅自互传文具。

第十九条  如试卷分发错误或字迹模糊,考生可举手向监考人员提出,但不得提出解释题意等不当要求。

第二十条  考生应在规定时间内交卷。考试终场时,考生应将考卷反面放在考桌上,待监考人员收完考卷,清点无误后,方可离开考场。

第六章  监考、巡考人员职责

第二十一条  监考人员应佩带标记提前30分钟到教学科研事务部领取试卷,清点试卷份数,在考试前15分钟关闭通讯工具后进入考场,检查考场设施,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  监考人员在考试开始前应宣布考场纪律,清理考场,安排考生就座。违者不得发给试卷。严重者可立即取消考试资格。

第二十三条  监考人员发放试卷要准确无误,应要求考生立即在答卷纸上正确填写专业、班级、学号、姓名等。

第二十四条  考试开始后,监考人员应检查考生的有效证件,对无证件者,有权请考生离开,要认真核对考生试卷上的姓名、学号等信息是否与证件及本人相符,并要求学生在《考试签到表》上签名。

第二十五条  监考人员应认真履行监考职责,不得吸烟、闲谈、看书看报或做其他与监考无关的事情;不得擅自离开考场;不得向学生解释题意,或暗示考生答题的对与错。课程主考老师必须到考场巡视,负责解答考生的提问。

第二十六条  监考人员发现学生有违反考试规则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已构成作弊行为者,应当场认定(一人认定有效),宣布取消其考试资格并勒令退场。同时将考生的违规、作弊行为及时、如实记录在《考场记录单》中。对于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和工具等,应予暂扣作为凭证,并在考试结束后及时将《考场记录单》和物证、旁证材料及时送至教学科研事务部。

第二十七条  考试结束应立即收卷,并当场清点。对不按时交卷者,应拒收试卷,成绩以零分记。

第二十八条  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及时填写《考场记录单》并签字。

第二十九条  监考人员要认真细致地做好试卷交接、发放和回收工作,确保试卷不遗失,试题不外漏。

第三十条  巡考员及主考职责

巡考员及主考是考试期间的日常巡考人员,由学校领导、相关部门及专业负责人组成。专业负责人以巡视本专业的考场为主。

巡考员及主考的主要职责是:

1.考试前检查试室,及时发现和解决考场问题,完善考场存在的不足。

2.考试中巡视考场,检查学生的考纪考风,监督监考人员的监考工作。

3.听取监考人员对考场重要情况的汇报,及时调协和处理考试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第三十一条  技能考试

1.监考教师及实验室管理人员要按照学生技能考试安排时间表,组织学生按批次顺序参加技能考试。

2.根据技能考试课程的特点和不同要求,以抽签或计划性安排的形式确定考生每个人(或每小组)的考试内容(或项目)。

3.考试过程中严格控制每个考生(或每组考生)的考试时间,严格按照评分标准打分,及时完成记录。

4.技能考试完毕时,监考教师及实验室管理人员要做好考场的整理和清场工作。

第七章  阅卷、评分与成绩管理

第三十二条  阅卷评分工作由考试课程所属的教学部门组织。有条件的系(部)应采取集体分题流水作业法评分。

第三十三条  评分应根据命题时确定的评分标准和答案,严格按卷面情况打分,不得随意加减分,力求评分准确,做到公正、公平。

第三十四条  一般课程的的评分原则是:学期总评成绩=平时成绩40%+期末成绩60%。

对于技能考试成绩需要纳入课程总成绩评定的考试课程,该课程的期末理论考试成绩占50%,技能考试成绩占20%,平时成绩(包括回答教师提问、课外作业、课堂小测、学习态度、创新学习方法等)占30%。

第三十五条  任课教师应在考试结束后三天内将课程考试成绩单(含学期总评成绩)原件交教学科研事务部。

第三十六条  被“取消考试资格”或“旷考”、“作弊”等无成绩者,在登录成绩时必须注明具体情况,成绩一律作零分记;缓考课程的成绩记录为“缓考”。凡未列入成绩登记表的考生,考试成绩一律不予登记。任课教师应在每张成绩单上签名。

第三十七条  成绩录入系统提交后,原则不得修改成绩。若确需修改,要先向教学科研事务部提交申请,批准后方可开放系统进行修正。

第三十八条  考试课程和考查课程成绩一律以百分制记分。

第三十九条  考试试卷的保管和归档

试卷的整理、归类由教学单位负责,交教学科研事务部保存。

1.所有考试课程(科目)的试卷、标准答案样本以及学生的原始试卷和答卷,都要分年级、班次、课程性质、课程名称进行分类、整理和归档。

2.试卷的保存时间,原则上应到学生毕业离校后三年,但对因各种原因提前离校学生的试卷,其保存年限与该生所在年级相同。

第四十条  学生缓考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教学部门审核,教学科研事务部批准可延缓考试,另外安排考试时间。

1.经学校批准的外出学习、交流、比赛等,或参加其他公益性活动,不能及时回校参加正常考试者。

2.因不可抗拒因素致使家庭遭遇重大灾祸,经批准请假回家,不能参加正常考试者。

3.因健康原因无法参加正常考试者。

第四十一条  学生补考

凡是课程考试(含理论和技能考试)成绩评定为不合格的学生,必须参加补考,每门不及格的课程提供1次补考机会,一般安排在下一学期的开学初。若补考不及格则要进行课程重修,重修不及格者在毕业前可再补考一次。

补考由教学科研事务部统一安排,教学单位实施。

学生补考后,阅卷教师要在一周内完成阅卷、评分和成绩录入等工作,并及时把学生补考的相关资料移交教学科研事务部。

学生补考过程中的考试纪律要求,与正常考试相同。

第八章  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四十二条  学生考试违规和作弊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1.教学科研事务部收到《考场记录单》以及附带的物证和旁证后,做好考生违规、作弊登记工作。

2.各教学部门应于1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亦必须于2个工作日内)以签报形式提出对违规、作弊考生的拟处理意见并送交教学科研事务部。

3.教学科研事务部收到签报后应及时签批意见并转送学生事务部发文。

4.考生考试违规行为应按《广东碧桂园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认定及处理。

第四十三条  教师及相关人员的考试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见《广东碧桂园职业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教学科研事务部负责解释。

 

            附件.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