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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碧桂园职业学院公务车辆管理办法时间:2019-03-15 作者:

 

第一章   

 

本着规范化、制度化及安全、高效、节约、及时的原则。切实加强学院公务车辆管理。为学院教学、科研、学生、管理工作及全院师生提供可靠的服务保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车辆使用管理原则

 

第一条  学院公务车辆是指归口学院办公室总务科管理的用于服务于全院师生出行的所有车辆。

第二条  实行公务车辆归口管理制度。学院办公室总务科具体承担公务车辆管理、统筹调配、成本管控、驾驶员培训等工作。

第三条  实行计划用车制度。

(一)优先保障教育教学、院领导、学生考试与参赛、公务接待、重要会务、突发事件等用车。

(二)除临时任务或突发紧急情况,须提前一天提出用车申请,并填写《公出派车申请单》,经部门领导签字后交由学院办公室总务科统筹安排。总务科应本着“优先教学、保证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合理安排车辆。

(三)团队出行需要租赁楼巴时,需提前5天提交申请,并填写《碧桂园楼巴公司用车申请单》,经部门领导签字确认后报分管院长审批签字,最后交由学院办公室总务科协调安排。

     第四条  派车原则。

     (一)因公在清远城区内参加会议、办事的教职工可以派车接送。

     (二)因公在清远市城区以外地区(仅限广东省内)出差的教职工,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派车接送:

     1.中层以上干部因公外出的。

     2.教职工3人及以上外出参加会议、参加培训、开展与校企共同育人的相关工作或其他出差等。

     3.教师带领学生外出参加各类竞赛。

     4.学生个人非紧急就医一般不予派车,紧急情况需要派车的需经校医认可,并有学生导师或教官陪同。

     (三)第(二)条中所列情况之外的因公出差,学院可派车在清远高铁站、源潭火车站、白云机场或清远市区有关客运站接送。

     第五条  严格执行自驾车因公外出。

     (一)在学院专职司机不足的情况下,学院提供公务车辆供教职工自驾外出办事,但自驾人实际驾龄需超过1年以上方可。申请自驾人按照学院驾驶员及违章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二)在学院专职司机及公务车辆均不足时,可申请自驾私车外出,申请自驾私车需填写《广东碧桂园职业学院自驾车外出办公申请单》并报学院办公室总务科审核同意,学院办公室主任审批通过后方可自驾车出行,后补无效,特殊情况下还需分管院领导批准方可。自驾私车按照2/公里进行补贴,如发生违章、交通事故等由自驾人自己负责,学院不再予以其他补偿。

    第六条 鼓励教职工乘坐公共交通出行,到达出差目的地(镇以上)后,若没有公共交通可到达具体单位或地点的,可再乘出租车前往,经院领导签字同意后,凭票据报销。

    第七条  严禁无令行车。

(一)每趟出车必须有总务科长亲笔签名的《公出派车申请单》,否则门岗不予放行。特殊紧急情况需门岗接到总务科长电话方可放行。

(二)公务车原则上由专职司机驾驶(经批准的自驾公务车辆除外),非特殊情况下,非专职司机不得驾驶公务车,无公务外出时,公务车需停放在校内指定位置,不允许在外过夜。特殊情况需报总务科批准。

(三)车辆使用人员和驾驶员应该按照派车要求使用车辆,不得随意改变使用范围。确因工作需要改变行驶目的地的,应及时报学院办公室总务科同意。

    (四)公务车辆因工作需要,夜间不能返回学院的,用车单位或个人应报学院办公室总务科批准。

    第八条  充分提高公务车辆的使用效率,能合并使用的车辆尽量合并使用。

      

第三章  驾驶员管理

 

    第九条  实行公务车辆驾驶员负责制。车辆驾驶员应具备熟练的驾驶技能和良好的服务意识、责任意识,并熟知所驾驶车辆的性能、状况及出行路线。驾驶员对自己所驾驶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应经常检查,出车时保证证件齐全。并保证车辆的清洁卫生。

    第十条  建立车辆管理档案。公务车必须建立“行车记录表”,每日出车结束后驾驶员应记载日期、地点、用途、行驶里程。学院将不定期进行检查,如发现记载不实、不全或未作记载的每次罚款100元。

第十一条  车辆驾驶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要文明礼让,安全行车,按规定车速行驶,避免发生交通违章和安全责任事故。

第十二条  严禁酒后驾车,因酒后或醉酒驾车而发生交通事故或车辆磕碰等安全事故的,责任自负,并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三条  驾驶员不得擅自将车辆交由他人驾驶。如发生交通事故的,由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学院将视情况确定是否解除聘用合同。

 

第四章  车辆维修

 

第十四条  驾驶员应认真做好车辆的日常保养、保洁工作,保持车辆状态、性能良好,严禁驾驶带病车辆上路。并根据车辆技术规定和使用状况提出维修、保养计划,报学院办公室总务科,经同意后到指定修理厂保养维修。

第十五条  因驾驶员使用不当或疏于保养,造成车辆损坏的,所需修理费用,视情节轻重由驾驶员按比例承担。

第十六条  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磕碰剐蹭时,车辆驾驶员应及时报保险,并通知学院办公室总务科。驾驶员应根据车辆保险项目、范围及事故责任,及时办理责任认定和保险赔偿。

 

第五章  违章处理

 

第十七条  学院公务车辆发生交通违法违规行为导致扣分罚款的,由该车辆驾驶员负责处理。

第十八条  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交通事故并形成对学院进行责任追究的,根据情节轻重,车辆驾驶员应缴纳一定比例的赔款或扣发当月工资,同时解除聘用合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所有公务车辆及司机。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所有之前有关公务车辆使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解释权归学院办公室。